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根据闫国强的申请于2025年10月31日裁定受理郑州杰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盛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5)豫0181破16号,并指定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担任郑州杰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截止2025年10月31日,初审确认杰盛公司的职工债权1名,债权人为王明海,债权金额168000元;同时,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费用共计157782.74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即自2026年1月4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
从公示之日起7日内,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但应当提出更正的具体请求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职工债权表》。
管理人联系方式:杨清志律师:,联系地址:河南省郑东新区龙子湖崇德街19号中原数据产业大厦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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